1、交通事故残疾鉴别向哪个申请?
交通事故残疾鉴别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在实质交通肇事当中,交通事故特别容易导致别人人身伤残,甚至紧急的情节还会致其死亡。那样,导致别人伤残的状况下,应当进行伤残鉴别再做出相应的赔偿,对于不想支付的情形,可以起诉。
由伤残鉴别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别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含: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致使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的伤残情况,将受伤职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备资格的伤残鉴别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别、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别、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别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别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交通事故鉴别的程序
JiaZhao.Com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生活理、精神情况、人体损伤、尸体、汽车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与现场的道路情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拥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检验、鉴别。
(二)鉴别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别周期超越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别,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备资格的伤残鉴别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存在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三)拥有资格的检验、鉴别、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别、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导致职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能在公众场所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赞同。检验完成后,应当公告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置尸体,逾期存放的成本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辨别检材、采集其他有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公告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置交通事故。经核查没办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置尸体。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汽车除检验、鉴别外,不能用。检验、鉴别完成后5日内公告当事人领取事故汽车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汽车或者经公告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置。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汽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别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别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别。
(五)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别、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别、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别、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六)申请重新检验、鉴别、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别、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别、评估的时限相同。
交通肇事情形的发生,民事主体如果是想获得赔偿,需要在交通部门的员工确定案件的性质的过程中,提出伤情鉴别的请求,该请求得到交通管理部门员工的赞同之后,有权鉴别的机构,才能具体落实鉴别的工作,受理鉴别之后,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出具鉴别书。